重磅利好!工信部: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采用短流程炼钢的先进特钢企业!
* 来源 : * 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2019-11-15 * 浏览 : 290
一、关于制定《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
2013年起我部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,将符合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》的企业纳入规范企业名单,为钢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奠定良好基础。2016年,为引导督促企业持续规范经营,我部开始“有进有出”动态管理,对于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撤销资格,对于在环保、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整改。目前,我部已分四批公告了257家规范企业,其中包括50多家特钢企业,涵盖了我国大部分优势钢铁企业。针对您提出制定《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的建议,由于已存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,我们认为不宜再以政府名义出 台《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,但我们支持行业协会牵头,通过加强行业自律、制定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等方式,引导特钢企业规范经营。目前,特钢协会已着手制定《工模具钢行业规范条件》,已公示征求意见。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协会的沟通协调,支持特钢产业发展。
降杠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沟通协调,推出多项政策措施,帮助实施机构降低筹资成本,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债转股项目。
在增值税方面,债转股环节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,不征收增值税。企业所得税方面,为支持包括债转股在内的企业重组改制活动,国家出 台了有针对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59号)规定,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,符合规定条件的,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定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,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,暂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印花税方面,债转股协议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中列举的应税凭证,不需要缴纳印花税。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,可以适用有关优惠政策。金融机构将用足用好现行政策,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,更好地支持特钢产业发展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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